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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开发商"捉迷藏"将受罚

北方新闻网  2011-05-13 09:44

[摘要] 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公示后,商品房经营者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标价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此前,由于开发商和购房者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房屋销售和使用环节出现各种纠纷,比如业主在领钥匙时总会被要求缴纳各种费用,否则就领不上钥匙。一些业主因为已经交了购房款这个“大头”,为了早日入住,不得不缴纳一些本来不该自己缴纳的费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则力求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按《规定》要求,开发商在售房时应明确标示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内容涉及: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此外,商品房销售还应当公示以下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物价部门表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再加收任何费用,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尊重,也能确保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公正,避免商品房经营者在收取了购房者的定金或购房款之后,强迫购房者缴纳各种其他费用。

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当前,房地产中介行业乱象丛生,中介机构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欺瞒客户、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等行为屡见不鲜。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的范围扩展至经营二手房业务的中介机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物价部门介绍,如此规定,意味着除了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外,“相关收费”如中介等费用也要明码标价。二手房胡乱报价的情况将有所减少,房源真实性和价格的合理性将大大提高。

开发商“捉迷藏”将受罚

商品房明码标价,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规定》的发布,购房者大多心怀期待。价格检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购房者,如果能提前获悉即将开卖的楼盘每一套楼的价格,觉得价格合理就购买,觉得价格太高,可以直接绕过去看别家。楼盘公布了价格,也就等于让购房者吃了定心丸,不用怕楼盘卖得好,会动不动提价,减少了买家追涨的心理,对稳定楼市也大有好处。新规约束了开发商的盲目加价行为,也保证了二手房房源的真实性,商品房“一天一价”甚至“一天几价”的局面,有望被遏止。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后,有利于避免让人不安的疯涨,缓解市民抢购的情绪。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一旦不按照规定执行,物价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月10日是我市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新规正式执行的天。记者走访临河多家楼盘和中介机构了解到,我市在售楼盘仍在“捉迷藏”、“躲猫猫”,购房者只能通过询问得知房屋价格等销售信息,当记者要求看价目表时,一些售楼中心或以房源不多为由推脱,或强硬拒绝。而一些房屋中介机构则表示并不知情,声称:“明码标价不是针对新房吗?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对此,市价格检查局相关负责人说,新政策的推行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自治区发改委对于公布楼盘价格表的样式、格式等都有统一模式,近期物价部门将在全市范围检查商品房明码标价,发现商品房销售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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