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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5月10日正式实施

新华网  2011-05-11 08:53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收费透明度,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的《内蒙古<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于5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收费透明度,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的《内蒙古<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于5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细则要求,已经取得许可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面积单价。对于已经销售的房源,经营者也应当予以明确标示,而且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除了要公示商品房价格外,经营者还应在醒目位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相关的内容。细则还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治区发改委还制定了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的统一样式,以及自治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书,统一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格式内容,价格标示内容必须真实、规范。如经营者对已申报备案的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变更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和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说明变更理由。

据介绍,目前,全区各级价格监管部门正在检查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如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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