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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四部门联手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呼和浩特日报  2014-01-11 00:30

[摘要] 为依法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制订的《内蒙古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为依法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制订的《内蒙古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就我区对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移送、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批工作等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自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并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搜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将依法开庭审理。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款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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