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29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局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于10月21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盟市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记者29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局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于10月21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盟市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工资标准的70%发放。据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的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工资标准为每月1350元;二类地区工资标准为每月1250元;三类地区工资标准为每月1150元;四类地区工资标准为每月1050元。
另外,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可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可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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