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促进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11]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调控成果,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落实住房保障任务,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作用
(一) 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2011年要继续做好廉租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大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解决4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规模约270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地产当年新开工规模的50%以上。
(二)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运营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
二、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 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证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督导已经工地的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和上市,以便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四) 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比例。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项目提出各类住房的比例,并作为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
【政策导读】从2011年4月1日起,实行住房限购政策。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合同网签时间在2011年3月31日(含3月31日)以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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