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银监会下发房地产央企“红名单”,要求商业银行对名单所列的16家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之外的央企不再发放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
表面看起来,这个问题的答案极其明了,即,“国十条”中开宗明义所提出的“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但由此引出新的问题则是,即便所有“红名单”以外的中央企业果如所愿退出楼市,前述目的的实现就能比之以往更为顺畅?
在流动性总体过剩以及土地供应高度垄断的前提下,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其无论掌握在谁的手中,都会流入土地市场进而推高商品房价格。2010年,在房地产调控层层加码的背景下,全年土地出让金突破千亿元大关的城市却由去年的两个增至四个,而这,显然并非资产总额不过区区1000亿元左右的78家中央企业房地产业务所能主导。
绕开核心制度而言,当下真正明智的做法应该是,充分认识到无论房地产调控还是深化国企改革等任务,最为迫切的需求仍然是切分好政府与市场坚守的边界,只有这样,两者才能在兼容而非冲突的情况下共同致力于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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