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当前中国人对“财产”的理解,主要就是房产了。近年来,为了争夺房产,亲人间反目成仇的案例实在太多。在“物化眼光”扫视一切的现实背景下,婚姻因房产而变得敏感和复杂。上述规定,其实在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中,或多或少已有所体现。
近日,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1月16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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