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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籍改革新政:持购房合同即可落户

北方新报  2014-05-09 00:00

[摘要] 据报道,呼和浩特市政府公布了实时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本市非农业户口落户限制,放开了农村户籍人口进城的落户转移,并规定本市居民可将保障性住房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指出要严格控制本市农业人口落户

据报道,呼和浩特市政府公布了实时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本市非农业户口落户限制,放开了农村户籍人口进城的落户转移,并规定本市居民可将保障性住房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指出要严格控制本市农业人口落户。

无房本可持购房合同落户

《办法》规定,在本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暂时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持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发票(收据),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保障性住房可作为合法稳定住所

《办法》规定,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针对在保障性住房中居住的本市居民,《办法》规定,“本市居民享受政府分配的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经济适用等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可以作为其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放开“农转非”严控“非转农”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市市长秦义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全面放开呼和浩特市市域范围内农村户籍人口进城、城镇人口在中心城区与小城镇之间、小城镇与小城镇之间的落户限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镇人口规模化。

对此,《办法》新增了一条内容,即“本市市区农业户籍居民,可以申请登记市区非农业户口;本市旗县农业、非农业户籍居民,在市区投亲靠友的,可以申请登记市区非农业户口。本市以外居民,可以申请登记本市旗县城镇非农业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同一旗县满5年,在本市投亲靠友的,可以申请登记市区内非农业户口。”

《办法》同时规定,“严格控制本市农业人口落户,除出生登记、夫妻投靠、入伍士兵复原回原籍上户外,不允许其他原因落本地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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