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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土地增值税立法缺确定性 执行弹性过大

羊城晚报  2014-01-13 00:00

[摘要] 因为央视、众多房企、“大炮”任志强、万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的先后卷入,围绕土地增值税“欠税”、“清算”问题展开的“舆论大战”近来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因为央视、众多房企、“大炮”任志强、万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的先后卷入,围绕土地增值税“欠税”、“清算”问题展开的“舆论大战”近来持续引发社会高度关注。10日,有专家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舆论大战”爆发的根源在于土地增值税立法上缺乏确定性,在执行中存在过大弹性,以致留下税收规划空间,因此,现在是重新检讨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了。

呼吁完善税制减少弹性

“这次争端,各方都有自己的理由。我认为,争端的症结在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弹性过大。只有完善税制,减少弹性,才能有效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职能作用。”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直言。

杨卫华认为,从目前土地增值税“应清算”和“可清算”的政策看,表面看是清楚的,但其实执行中有不小弹性。

一是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政策看,只有“应清算”才是现实中必须清算的,而对于“应清算”的条件,企业存在一定的可控性,比如,在触发清算“完成销售”这个条件上,企业就可以有一定的余地,没有完成销售就可以不清算。

二是从土地增值税政策中有关“可清算”的规定看,弹性就更大。既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总项目和分项目的区别,又有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的认定等。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为例,是指分项目或栋,还是整个项目?某几栋、某部分项目可能满了三年,但总项目没有满,如何认定?还有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提法,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存在“可要求”和可不要求清算的问题。“这种政策空间并不利于法的执行。”杨卫华说。

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提到,目前土地增值税课征的低效率和课征对象的法律与技术复杂性有关。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法律关系的物权法目前也不成熟,更涉及确权、估值等程序与技术难题。土地增值税操作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审核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这些加剧了税收行政成本、遵从成本与执法风险,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都望而却步。”杨小强表示。

呼吁重回税收法定立场

杨小强教授向记者介绍,税收法定主义是宪法性的规定。法定原则要求税法的确定性。在欧洲国家,税法对确定性的违反可能会被视为违宪。“税收法律规范应当明确纳税的时间、方式以及税额。确定性对于一个税收制度来说是很重要的,它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对法律的遵从及尊重。”

在杨小强看来,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在立法上就缺乏这种确定性。比如,如何判断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增值税成立的法定构成要件为何;预征与清算的关系等均存在疑惑。

“罗马法法谚有云:‘法律乃为机警之人而设。’这些疑惑无疑留下了税收规划空间来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满足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杨小强说,税收的征管涉及税收政策、税收法规与税收行政管理三者的关系,一般而言,这三者之间是协调的。但现在,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上明显出现了三者的不和谐,反映了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在我国,由于税制正处于统筹改革之中。房地产企业抱怨土地增值税税负过重,地方政府担忧土地增值税的强力推行影响地方经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过高,人民指责低效的土地增值税影响公平负担。我们惟有期望,重新回到税收法定主义的起点。”杨小强呼吁:完善土地增值税立法上的确定性,将土地增值税置放于我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化上来考虑,否则,对土地增值税的质问与愤怨还将长期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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