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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家规父子私自转房产 房产传男不传女无效

北京晚报  2012-11-19 08:00

[摘要] 因为家里有条规矩“传男不传女”,王先生便背着妻子将家里的房子通过低价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儿子。王先生的妻子得知后,将丈夫和儿子起诉。记者今日获悉,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先生与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家里有条规矩“传男不传女”,王先生便背着妻子将家里的房子通过低价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儿子。王先生的妻子得知后,将丈夫和儿子起诉。记者今日获悉,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先生与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2002年,通过房改政策,王先生买下了一家人住的公房,并取得了产权证。2006年,为了把房子顺利留给儿子,王先生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万元的价款卖房给儿子。当然,买卖合同只是个形式,儿子小王没有花一分钱,就拿着合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领取了房产证。而整个卖房的过程,王先生一直瞒着妻子。

刘女士得知后,以丈夫和儿子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在法庭上,王先生解释说,夫妻俩对于房子的归属有分歧。家里的习惯是“传男不传女”,他想把房子留给儿子,而妻子不同意,想给女儿。王先生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没通知妻子,直接将房子转给了儿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是王先生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和儿子在明知刘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并过户给儿子小王。王先生私自卖房的行为并无处分权基础,父子间的买卖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刘女士的合法利益。小王虽已取得房产证,但由于他购买房屋并非善意,约定的买卖价款也远低于合理价格,且未实际给付,因此他对于房屋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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