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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出售物业用房 全体业主状告一审得胜

北方新报  2012-09-18 08:51

[摘要] 因开发商擅自把小区的物业用房出售给他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泰和尚都小区全体业主将开发商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告到新城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承担诉讼费用。

因开发商擅自把小区的物业用房出售给他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泰和尚都小区全体业主将开发商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告到新城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承担诉讼费用。由于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9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二审,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7号泰和尚都住宅小区由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08年3月18日,呼和浩特市规划局以(2008)呼规技验字014号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证载明,将该住宅小区14号楼规划为物业用房,验线结果符合规划要求。2009年2月18日,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在物业维修基金备案凭证(存根)呼物维(2009)新城区第201号凭证载明,暂抵14号楼102、201、202、203房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可是,在全体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把物业管理用房出卖,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均无结果,于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的两位业主,代表全体业主把开发商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物业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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